代理的特征及分类 出版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四 )


⒉自己代理 。 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 也称”自己契约” 。 自己代理被禁止 , 其法理在于 , 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 , 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 , 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 。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 , 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 。 如证券交易中 , 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 , 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 , 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 , 所以可以有效 。
⒊利己代理 。 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 , 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 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 ,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 ,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 在委托代理 , 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 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
终止委托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 , 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 , 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 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
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⒈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 代理权失去承担人 , 当然消灭 。
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 , 代理权也终止 。
⒊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 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 , 代理权理应终止 。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 , 代理人有可能不知 , 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⑵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⒈代理事务完成 , 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
⒉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 , 期限届满 , 代理权终止 。
⒊代理权撤回 。 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 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 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 , 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 , 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
⒋代理人辞去代理 。 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 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 。 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 , 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 , 在所不问 。 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 , 辞去行为仍有效 , 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
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⒈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 , 代理权自行消灭 。 例如 , 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者精神病人恢复精神健康等 。
⒉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 具有严格的人参属性 , 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或者出现代理人自己丧失代理能力的情况 , 则代理关系终止 , 代理权消灭 。 但是 ,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 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
⒊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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