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海是否需要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临时用海是否需要海域使用论证)电厂海水取排水工程需不需要做海域使用论证
必须提出这个论点 。 因为南美洲巴西亚马逊河河口水量巨大 , 距离河口200公里的区域基本都是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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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怎么设立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证 。
申请使用海域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信用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 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 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 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域使用申请时 , 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下列用海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填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
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 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海域使用申请依法批准后 , 国务院批准海域使用的 , 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登记 , 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
【临时用海是否需要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权除上述规定外 , 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 或者招标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海事管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时 , 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 或者在招标拍卖完成后 , 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界定:所谓海域使用权 , 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签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使用某一海域的权利 。 获取途径:1 。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 , 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 相关权利:海域使用人依法使用海域、获取利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依法不妨碍其使用海域的非专有海域使用活动 。 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 , 未经合法批准 , 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 应当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使用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十五年;(二)拆解船舶二十年;(三)旅游、娱乐二十五年;(四)盐业、采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造船厂等建设项目用海五十年 。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 , 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 , 应当至迟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 除非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 , 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 准予续期的 ,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海域使用费 。 海域使用人变更: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原因造成海域使用人变更的 , 应当经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批准 。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变更的 , 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 , 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期满 , 不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 海域使用权终止 。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 , 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工程的设施、构筑物 。 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 , 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 依照前款规定 , 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的 ,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海域使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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