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下一个是煎饼果子? 
?因 卖的肉夹馍带 “潼关”俩字 , 全国上百家小吃店的商户 被陕西 “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 。 24日 , #卖肉夹馍带潼关俩字被告#登上微博热搜 , 引发热议 。 
这也是继“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后 , 又一起商标纠纷事件 。 公众关心的是 , 类似与地名捆绑的产品名称 , 是否是某协会的“专属商标”?又如何界定商标保护的边界?如何看待“一哄而上”的商标保护? 
律师:两个商标性质不同 , 但均受保护此前 , 河南西华已叫停“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宜 。 
而针对“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 11月23日 ,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表示 , 这次是委托律师面向全国维权 , 是希望大家都能加入协会统一管理 , 每年会费是2400元 , 也可以加入协会授权的专业运营公司 , 具体的商标使用费用 , 协会可以让公司把费用降低 。 
陕西潼关县商业局工作人员回应称 , 目前此事影响面较广 , 已经引起关注 , 潼关县政府相关领导正在和“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工作人员开会协商 。 
在不少人看来 , 最新发生的“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与此前的“逍遥镇胡辣汤”事件有相似之处 , 理应叫停 。 中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张菲菲告诉中新经纬 , 这两个案件有相似之处 , 但又存在本质不同 ,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商标 。 
张菲菲分析称 , “潼关肉夹馍”属于典型的集体商标 , 其于2015年12月14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 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商标权人 。 按照《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 , 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 , 擅自在集体商标商品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 潼关肉夹馍协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肉夹馍带“潼关”俩字就被告,如此维权行不行?】再看“逍遥镇胡辣汤”相关商标 。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 ,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早在2003年的时候 , 就分别申请在第29类、第43类注册“逍遥镇”“逍遥镇赵记”“逍遥镇赵家”等商标 , 这些商标都属于普通商标 , 并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而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据以维权的商标为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 。 
“众所周知 , 逍遥镇属于西华县下属镇的地名 ,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 虽然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但是在两种情况下例外 , 一个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地理标志的一部分 , 一个是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 显然 , 逍遥镇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 虽然地名不能单独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但是作为普通商标依然具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 。 ”张菲菲说 。 
法理之间 , 商标保护的边界在哪?事实上 , 在这两起维权事件中 , 关于商标涉及的法律规定并不难厘清 。 但是 , 协会以商标注册为由 , 向地方商户征收费用甚至起诉 , 激起了外界对于“商标维权”的探讨 。 应如何理解商标保护的边界?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高粱资本创始合伙人董新蕊告诉中新经纬 , 集体商标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 , 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 , 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 , 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 , 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 
“协会组织等拥有集体商标的单位 , 更多的义务是维持该商标所属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品质 , 进而保证该品牌的价值 , 而不能单纯用来维权获利 。 ”董新蕊说 , “目前市面上的维权行为 , 不违反《商标法》 , 但是失去了集体商标的初衷 。 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集体商标 , 目的在于保护产品 , 保护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 , 而不是协会某些个人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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