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二 )


5.3.2商家收到站内信通知后至多有三次举证机会 。 若平台认为商家第一次举证不充分的 , 商家可以在平台回复审查意见后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举证 。 三次举证后 , 商家将不能再发起申诉 。
5.3.3平台有权将商家申诉举证的材料转交给发起投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 供权利人核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
5.4若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撤回投诉、视为撤回投诉或认可商家申诉材料的 , 平台可视情况解除对该店铺/商品已采取的措施 。 但是平台在解除之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不撤销、不回溯 。
5.5最终处理措施
商家承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或商家未在收到站内信后按照要求发起申诉 , 或商家经申诉举证仍不能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及举证的 , 平台有权最终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 除本规范第5.2条约定的初步处理措施外 , 平台还有权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对店铺/商品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
1)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2)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
5.6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商家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 , 平台有权参照第5.2条的规定对侵权店铺/商品采取相应措施 。
6、其他
6.1商家违反本规范规定 , 给拼多多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 平台除对违规商品、信息及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 , 还有权扣除商家店铺资金用以弥补拼多多或第三方的损失 , 并有权就不足部分进一步向商家追偿 。
6.2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范及其他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等)时 , 平台依据本规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 , 不影响平台有权继续依据其他平台规则采取处理措施 。
7、附则
7.1除相应条款另有说明外 , 本规范所称“日”、“天”均指日历日 。
7.2本规范于【2022】年【4】月【22】日首次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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