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 。
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
那么,前两起交通事故的逃逸人朱某以及“无名氏”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到底有无责任?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 。
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
交警认定无责但法院为何判决死者担责40%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采访人员20日采访了死者张某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克权 。
据黄克权主任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绝对依据交通事故定书划分侵权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责等),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围绕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
所以,涟水法院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朱某承担30%、无名氏承担20%、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妥 。
涟水县医院的赔偿目前已履行完毕,黄克权主任告诉采访人员,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
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法院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其一直没有归案,所以赔偿现在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无名氏”归案,死者张某的亲属可以继续向法院主张他们的合法权益 。
【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120担架摔落身亡,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来源:看看新闻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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