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已发布 , 具体政策解读内容详见文章 。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规范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15日 , 电动自行车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 , 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 2019年3月14日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 要求“新标准实施后 ,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 基于新区尚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现状 , 特制定《通告》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
二、主要内容
《通告》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总体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总原则 。 围绕登记管理 , 对有效期、过渡期、民生服务行业进行了明确 , 对核心区管理、超标车管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 。
1.总量控制 。 原则上在新区范围内全面放开 , 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定义和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 。 对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设置过渡期 , 但整车质量、电池电压任意一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 性能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不予登记 。
2.“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是指 , 最高时速不大于25KM/h,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 蓄电池标准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 装配气垫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电动自行车 。
3.“设置过渡期 , 登记并发放过渡期临时标识”是指 , 在新标准即《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合格证标注“电动自行车”的“两轮电动车”和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标准但经过鉴定为非机动的电动自行车 , 设置过渡期 , 登记并发放过渡期临时标识 , 过渡期满后标识作废 , 禁止上道路行驶 。
4.分区通行 。 对电动自行车号牌颜色、号段进行分类区分 。 市内核心区号牌颜色为“绿底白字” , 其他地区号牌颜色为“蓝底白字” , 核心区过渡期临时标识为“绿底黑字” , 其他地区过渡期临时标识为“黄底黑字” , 便于分区通行 , 优化管理 。 核心区之外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核心区通行 。
5.综合治理 。 新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后 , 各相关职能部门 , 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 进而实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的齐抓共管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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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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