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与股份的区别是什么( 三 )


特别股,是指股东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股东的股份 。特别股股东权的内容由公司章程依法予以确定,一般指股东在公司盈余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以及公司事务的表决权等方面不同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
优先股是股东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根据优先权的内容不同,优先股可分为表决权优先股、公司盈余即股利分派优先股、剩余财产分派优先股三种 。对公司盈余分派优先股 , 又可分作两类划分其一 , 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指公司在分派特别股既定股利及分派给普通股相同于特别股既定股利后,如尚有盈余可资分派 , 则该类特别股股东仍有与普通股股东同受分派的权利 。非参加优先股、指只按既定股息取得股利 , 而不参与公司多余盈利分派的股份 。其二 , 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 , 指公司未能在本年度分派既定优先股全部股利时,则该未分派部分的股利 ,  应在以后年度分派普通股股利前,先行补足 。非累积优先股 , 是指公司本年度盈余不足以分派既定优先股全部股利时,其所欠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予以补发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优先股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的同时,往往意味着在另一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负有某些特殊的义务 。如在分配公司盈余或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方面享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通常无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到限制;在表决权方面具有优先权利的股份,通常在分配盈余或分配剩余资产方面受到限制 , 或者该股份为某些负有特殊义务的股东如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
劣后股,指在分配公司盈余或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 。应当指出,优先股与劣后股的划分标准是相对的 , 有些特别股份在某一方面的权利优先,在另一方面的权利则可能劣后,如在分配公司盈余时具有优先的权利,但在分割公司剩余财产时则劣后于普通股 。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发行特别股作出规定,但《公司法》第135条规定 国务院可以对发行本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可见,《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设置特别股份,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草拟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 。但在优先股的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应为普通股 。
2、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 ,  可分为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
记名股份,即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此种股份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 而非以持有股票要件 。无记名股份 , 即股票上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份 。此种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 , 享有股东权利 。
区分记名股份与无记名股份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转让的方式不同 。
无记名股份的转让只要交付股票 , 股份就被转让,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记名股份的上 , 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必须采取股票背书形式,并在股票上写明受让人的姓名;有的规定须写股份转让证书;还有的规定只要交付股票即可 。但有一点是共通的 记名股份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把受让人的姓名、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中;否则 , 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另外,有的国家法律允许公司以章程对股份的转让作出适当限制 , 如记名股份的转让须经董事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董事会同意的转让应归无效;但董事会不同意转让时,应为转让股份的股东指定买受人 。法律保护股票的善意取得人 , 也就是说 , 即使转让人的股票为非法取得 , 只要受让人取得股票时无重大过错,其转让仍为有效 。
我国《 公司法 》也规定了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两种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的名称, 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生的股票 ,  可以为记名股票, 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额面股,指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指股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而只表示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132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载明股票的金额 。这就是说,我国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但《 公司法 》对股票面额及股票的最低金额未作规定,实践中 , 股票面值多为1元人民币 。有的国家还对股票的最低面额作了规定,如德国规定股票最低面额为德国50马克,法国规定为100法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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