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特服务市场争议处理规则( 二 )


交付期界满后,服务商在买家催告要求交付的24小时内仍无法交付的,交易依情形作退款或部分退款处理 。
第十条
服务商服务过程中,若基于服务履行之必要,需要买家配合提供协助的,或对买家的配合行为存在时限要求的,服务商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予以显著明示或双方事先约定一致 。 否则买家有权拒绝并由服务商承担交易不利后果 。
服务商向买家提出配合请求的,买家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
若买家无正当理由怠于或拒绝提供必要的配合,导致服务商服务成本增加、服务履行期限延迟、服务成果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的,应由买家承担不利后果,但服务商仍应及时中止履行服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服务成本的扩大 。
在上述买家责任情形下,相关交易争议作如下处置:
(一)若服务成果完全无法实现,但服务商确已产生服务成本的,买家在承担相应的服务成本后,交易作退款处理 。
(二)若服务成果已部分实现,则综合评估该部分服务成果的价值比例,并结合订单金额酌情计算其对应价款,交易作部分打款、部分退款处理 。
(三)若服务成果已部分实现,同时,剩余未实现的服务成果也已产生服务成本 。 则分别依照上述第1、2 项处理方法,计算应支付的价款与应承担的服务成本 。
“显著”的界定:
明示的内容应当位于信息展示界面的“商品(宝贝)详情”版块中,居该版块靠前或居中位置,字体大于该版块其他编辑字体并加粗 。
“合理期限”:系指服务商通过旺旺或买家应当知晓的其他方式(如手机短信)向买家发出通知要求配合之时的次日起48小时内 。 (建议72小时约定时间内 。 )
“服务成本”:系指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将由淘特根据服务商举证,以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进行判断,但最高不超过订单实际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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