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什么?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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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什么?】业主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自身、附属设施、物业、道路、绿地和其他场地 。业主享有占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同使用权 。因此,业主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是小区的合法权益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其中法律包括民法总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此外还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 。管理规约也包括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 。业主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束,同时业主还应遵守小区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其规定进行自治和自律 。
2、业主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小区的业主”是指对小区业主享有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和对其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进行支配与管理的人 。“小区的业主”包括业主大会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中的所有成员 。如果成立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人就必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业主应该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应成为业主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行使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准则 。“小区的业主”既包括小区全体业主也包括部分非业主 。业主没有合法有效证件、小区共有部分设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都不属于业主所有 。
3、业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条款主要要求其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未经业主同意或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等都属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如在住宅小区内进行装修会产生大量噪音;私自占用绿地养鱼会产生大量污水污泥;私自改变物业区域内路面设置影响居民出行和生活等情况;擅自在建筑区划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都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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