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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共同财产合伙 。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经营管理人,普通共人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由普通合伙组成,全体非执行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不具有强制清算程序,其清算人一般由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指定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并依法清算后剩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且不足以清偿的的话,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
1、清算人
清算人,是指依法承担执行职务的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 。法律规定的清算人一般包括公司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与公司存在财产关系的债权人或者因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组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的自然人 。清算组由公司现任或者前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
2、清算期间
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其他债务偿还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清算等 。清算有期限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清算期间的主要任务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 。在存续期间,各合伙人应当继续履行以下职责:(1)清理合伙事务;(2)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3)清算组完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事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解散有关的营业事务;(4)通知全体合伙人办理清算终结事宜;(5)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清理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以及依法清算所得的全部财产 。清算组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债权人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清算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 。未经书面通知,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自行解散 。
4、清算方式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合伙人之间怎么约定,才能避免纷争】合伙企业清算是一种特殊的清算方式,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可以采取直接解散事由消除的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不需要通过清算程序进行处理 。而有限公司的清算则是一种强制清算手续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对债权人进行清算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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