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 。 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 , 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 。 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 , 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产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 。 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 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 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 , 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 , 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 , 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 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 , 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审批 , 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 并抄报建设部 。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 , 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 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 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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