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事件,秦火火事件为案例写短评( 二 )


许多情况下你很难直接去否定某些看似合情合理的想象, 它说不定是会歪打正着的 。 在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的情形下, 我的做法是观察提出这个观点的人, 他如何散播自己的观点, 散播的对象, 提出观点时采用怎样的语气, 以炒作的方式发表一个看似真相的观点, 我对这类人所发出的一切信息都是警惕的 。 仇子明(蜡笔小球), 纪许光, 这些人格破产的前媒体人的共性是不计一切手段炒作放大自己, 他们是有可能揭露出一些真相的, 但却是两三分真实里掺着七八分谎言与夹造 。
秦火火这个人, 或许是出身乡镇、四五线小城市的网络营销从业者的一个缩影, 他们未必受过太多的教育, 学历低下, 然而他们“了解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至少比知乎上的高端互联网用户们要更了解得多 。 我曾经在空白期尝试加入过一间从事网络营销推广的小工作室, 试图理解他们通过网络操纵大众的手法 。 接触过这么一些从业者, 没太多文化, 知识基本临时百度, 他们像普通的青年一样, 爱家人, 有梦想, 但在金钱面前, 没有任何道德底线, 做梦都想当网络红人, 取代高高在上的知识分子 。 手法非常粗糙, 也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 他们未必是很懂人性, 而是很懂自己, 很懂在自己身边信息闭塞的环境中一块儿成长起来的人, 知道他们面对未知的恐惧可以如何轻信, 知道他们为了表现自己的“知道”会去如何传播信息, 知道怎样去包装一个虚伪的意见领袖 。
我并不认为薛蛮子与杜子建团伙等与他们有直接的从属关系, 薛蛮子营销的对象文化层次较高, 目的不是炒作, 而是构建“信任”, 杜子建更多针对企业客户, 打造行业领袖的形象, 立二拆四与秦火火是这个行业里真正接上了地气的“得屌丝者”, 而他们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取经是可能的 。
我也不认为这件事可以上升到一个“网络宣传战”的高度, 不仅仅是发出举报信的“左”的阵营忍这帮人很久了, 认真在社交媒体上想要讨论一些事情的人, 也忍了很久了, 而恐怕网宣部门, 忍得更久, 不论左右的政经领域营销从业者, 都给人加大了多少工作量啊 。 抓捕立二拆四与秦火火后掐住“爱国学者”们的围脖咽喉的举动, 也显示出这更可能是一次各打五十大板, 让在公共论域里蒙人骗钱的低调点, 别制造过多麻烦 。
报道称秦火火称自己在拘留所里痛定思痛, 要痛改前非, 不太可能 。 写熊猫烧香的哥们, 出来了又进去 。
秦火火事件触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秦火火, 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 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 。 秦火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
"秦火火"事件说明了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具有社会危害性 。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 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更不可能加以惩罚 。 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 因此, 没有社会危害性, 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 也不构成犯罪 。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 只有为刑法所禁止, 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才能构成犯罪 。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 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 而不能适用刑法, 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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