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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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 。
特征
1、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2、一体性
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 。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对其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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