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官网( 五 )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 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 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官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 , 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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