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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独生子女费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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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是每个月都发放的, 具体情况可以到当地计生办查询 。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 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 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 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 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 望采纳 。
独生子女费发放30元是什么时候规定的上个月1号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没有新规定, 退休时候去街道计生办开证明, 交到社保, 一次领取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给多少钱?【企业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时间 事业单位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1年】独生子女费应该是12元/月, 这个标准是从1991年1月16日起执行的 。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 (一) 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 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 又生育了一个子女, 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 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现只有一个子女,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 不予办理《光荣证》 。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 需由夫妻双方申请, 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 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 经发放单位同意, 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 当年没有领取的, 不予补发 。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发给 。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 单位委托存档者, 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4、农村居民, 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一) 领取条件: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 (二) 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 (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 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 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 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 (二)发放办法: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 2、此项经济帮助, 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 五、其他问题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 应具有本市户籍 。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离婚或丧偶后, 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 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 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 应重新办理《光荣证》, 按规定领取 。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 一方死亡, 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 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 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 。 此对夫妻如又离异, 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 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5、再婚夫妻, 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收回《光荣证》,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 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 7、夫妻离异, 均未与他人再婚过, 这对夫妻又复婚的,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 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 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 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 重新办理《光荣证》,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8、自费出国人员, 出国期间, 奖励费停发 。 9、资金渠道问题,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独生子女父母, 2003年9月1日前, 女方已满55周岁, 男方已满60周岁的, 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 。 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 集中补发有困难, 可分期分批补发 。 为便于企业发放, 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 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一并发放 。 2003年9月1日前,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分期分批补发 。 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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