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萝卜章”

近日,某公司将公章交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而房地产公司表示已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萝卜章”的危害: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合同;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对企业来说,在“萝卜章”案件中,当事人因伪造和变造印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般为损害赔偿、名誉被侵害、公司信誉、商品声誉等多种情况 。

如何预防“萝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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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公章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行为人因伪造或者变造该印章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伪造或变造公章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由于该印章与有效合同有直接关系,而合同相对方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合同无效后,合同相对方可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因其伪造或变造公章导致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但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赔偿方法等问题则存在争议 。
2.当事人因伪造或变造公章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提起撤销诉讼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伪造或者变造印章而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重大过失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对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撤销;因重大过失实施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后不能恢复原状的合同,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应当予以支持 。”可见,当具有伪造或变造印章的情况发生时,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提起撤销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权益救济原则的 。
3.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公章损害他人利益而造成经济损失,可在一定范围内提起赔偿诉讼 。
当事人因为伪造或变造公章而造成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可在一定范围内以侵害自己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此种赔偿可与承担违约责任一起解决,也可与承担返还财产责任一起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伪造、变造印章或其他虚假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致的精神痛苦而请求他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因此,民事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滥用或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积极承担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4.当事人被侵害公司信誉与商品声誉则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秩序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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