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判决,设计费应分合同内外有别的上诉状


不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判决,设计费应分合同内外有别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五上南路 8 号 A 座 6 楼 60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101601J 。
法定代表人:李辉 , 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 1116 号莲花北吉莲大厦2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4Y 。
【不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判决,设计费应分合同内外有别的上诉状】法定代表人:李上 , 系该公司总经理 。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一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 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0280号下沙村京基场 B 座 1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 。
法定代表人:张上 ,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上诉人对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不服 , 其判决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新州有喜商业广场项 目装饰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 为有效合同 ,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 义务 。 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设计 ,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 关 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 其中整体平面规划设计 , 原告主张设计 单价 10 元/平方米 , 被告认为整体平面规划设计应包含在合同范 围内 , 属于概念方案设计的范围 , 不应再单独列项计算 , 本院认 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整体平面规划设计约定有单价 10 元/平方米另行计算的有意 , 被告的异议成立 ,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 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 。 关于原告主张的公区设计费用 , 双方对设 计面积有争议 , 原告的设计方案通过了被告及第三人的认可 , 按 其设计的方案图纸列明的设计范围、面积等数据核算公区面积具 有一定的客观性 , 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对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 提出异议 , 本院对原告依据设计方案计算的公区面积予以采信 ,原告计算的公区设计面积为 11010 平方米 , 按单价 88 元/平方米 计算 , 设计费用共计 1 102 012 元 。 关于中庭立面、外立面、屋 面、营销中心的设计 , 虽然不在书面合同约定范围内 , 但根据原 告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张上签字的确认函、天地的现状 图片等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了合同外增加的中庭立面、外立面、 屋面、营销中心的设计 , 根据张上签字的确认函 , 可以认定上 述合同外设计的面积及单价 , 据此计算三个中庭立面设计费 461 344 元、外立面设计费 046 116 元、屋面设计费 111 120 元、营销中心设计费 16 280 元 。 综上 , 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 , 本院认 定公区部分、三个中庭立面、外立面、屋面、营销中心的设计费 共计 3 101 812 元 。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1 186 121 元 , 被告还应 支付原告 1 110 141 元 , 原告多主张的部分 , 本院不予支持 。 关 于违约金 , 根据被告付款的情况及本院认定的公区设计费金额 ,公区设计费已足额支付 , 本院认定上述被告欠付的费用 1 110 141 元均应系合同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 。 对合同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 用 ,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的付款时间有约定 , 故原告主 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结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以 1 413 312 元为 基数计算的要求 , 本院支持违约金以 1 413 312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 之日即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原告多请求的部 分 , 本院不予支持 。 被告辩称的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 但未提 出反诉 , 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 其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 1 110 141 元及违 约金(违约金以 1 413 312 元为基数 ,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