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延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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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 。
结合上述规定,本案中京东物流是否构成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
首先,从合同义务的角度分析,京东物流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先生交付商品或服务 。其次,在履行该义务过程中,京东物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按照法律规定保存用户信息;二是未及时将刘先生的退货请求告知其委托的第三方 。
第一,关于未依法保存用户信息的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邮政法》第四十五条对快递企业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邮件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快递企业在收寄、分拣和投递环节的保密制度 。因此,对于涉案订单,京东物流理应对其对应的电子数据进行存储管理,以便于后续处理纠纷时的举证证明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能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且刘先生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由京东物流继续履行该笔订单,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被告方对涉案订单中的部分电子数据予以删除 。但被告方并未积极配合,而是选择自行删除部分内容后交回法院 。对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判 。由此可见,即使双方当事人已就涉诉事项达成了合意,但在实际履约时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且也会给自身带来相应的风险隐患 。
【京东涉及哪些物流活动?】第二,关于逾期未通知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除负有保证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一般性义务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还赋予了平台经营者”提示说明”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意愿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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