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有哪些危害?( 二 )


“人肉搜索”人人可以参与、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很多参与者将此行为当成了一次“游戏”,呼朋引伴聚众狂欢 。“网络侦探”们在彼此的认同和互动中,不断“人肉”挖掘出他人的照片、地址、电话等个人隐私予以公开,集体无意识的侵犯着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使以前的“打听”的便捷性大大增加,也放大了原有“打听”的负面作用 。人肉搜索行为的特点被也网络最大限度地凸显出来:智能、便捷以及集体无意识的侵权 。与此同时,被害人很难追究人肉搜索行为参与者的责任 。在2015年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中, 女司机卢某为了不再被网友深挖其隐私,只能一再道歉,籍此希望网友停止人肉搜索行为 。当事人的无奈和委曲求全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法律对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失 。笔者认为,被害者也许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也许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我们仍应当保护她基本的人权 。如果网民们一厢情愿地代替公权力对其施加惩罚的话, 很容易因为网民道德标准不统一、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或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最终变成了“现代私刑” 。伏尔泰为了坚决保卫成文法的严肃性和正义性, 即使他面对持不同意见者, 仍然坚持捍卫对方的言论自由权:“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同样的,即使每个网民的道德标准不同,我们也应尊重每个人保留自己隐私的权利 。
2.网络语言暴力
网络语言暴力就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 。网络世界虚拟、自由,网民采用匿名方式游走于网络世界, 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相对弱化 。部分网民误以为在网上可以不必为自己言论负责,在网络中通过语言、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肆意谩骂、侮辱,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
网络管理者在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中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这是网络自身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为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从网络构建伊始的聊天室,到现在评论新闻时事的微博,随处可见无逻辑性甚至无目的性的辱骂性语言, 这些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辱骂性语言往往会导致现实中的恶果 。2015年4月,24岁台湾艺人杨又颖因网友的匿名谩骂而轻生 。2015年6月,扬州一名女教师转发了一条质疑某知名中学教育质量的微博遭到了多名网友的谩骂,引来众多网友围观,严重干扰了她的日常生活 。
有网友指出, 这种暴力行为是一种几乎没有成本的情感宣泄,虽然不能为自己带来多大解脱,但却足以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它还有一定的传染性,如果一个人被网络语言暴力攻击后,往往会以报复的心态“骂回去”或“骂出去”,最后我们往往发现受害者摇身一变又成为了施暴者,最终形成“群体施暴,人人受害”的局面 。受害者面对施暴者们长时间的集中攻击,往往因心理压力过大而崩溃 。尤其是当受害者为女性时,几乎必然遭到语言上的性羞辱,容易走极端 。韩国影视明星崔真实、 台湾女艺人杨又颖自杀事件正是这一类受害案件的典型代表 。“网络语言暴力简陋、粗俗,使语言丧失了美感的魅力,然而,它却有极强的再生能力,要彻底根除尚属不易 。可预见的是,伴随社会发展,网络语言暴力存在不断升级、不断创生的可能,将来其还有更多的表现形式 。”
3.捏造传播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网络推动传播的言论 。随着网络信息碎片化和网络环境复杂化,某些网络公关公司为了商业利益,编织和传播谣言,某些网友不经核实便转发一些谣言,让不少网民深受其害 。
各种社交平台迅猛发展的今天, 网络谣言更是成为了网络公害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人都已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 。2010年2月,一名在校大学生在网上发布地震谣言,导致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 。2011年3月,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位员工在网上发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海产品的谣言,导致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 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谣言威力之大,既可引起社会恐慌,也可关乎人命, 当年著名演员阮玲玉就是因谣言在悲愤中离开了人世,只留下“人言可畏”四个字 。在历史上, 似乎公众人物才被谣言所困扰, 如今随着网络普及,互联网上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布信息、发表见解,使得谣言变得极易产生和传播, 我们每个人都成了潜在的“阮玲玉” 。2013年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的一宗网络诽谤案, 就是被告人李某在网上捏造谣言攻击受害者郝某莉“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郝某莉跳楼自杀身亡 。种种网络谣言不仅侮辱了当事人名誉和人格,也混淆了公众的视听,甚至成为了触发某些公共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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