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 ,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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