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卖家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 支持买家7天无理由退货 。
2017年12月29日 , 原告通过手机终端在被告的三星网上商城选购了一台三星牌C8手机 , 并支付2399元 。商品购买界面下方有购物提示“从2017年8月份开始 , 对盖乐世C8已激活的手机将不再受理7天无理由申请 , 具体型号信息请您联系官方售后客服”的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手机 , 收到手机后 , 原告于当日16时21分56秒对手机进行了激活并使用 。2018年1月1日 , 原告致电被告客服人员 , 提出使用手机查看微信朋友圈时有延迟现象 , 要求退货 , 客服人员以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货要求 。后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 , 仍遭到被告的拒绝 。1月3日 , 原告向上海市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 后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网页购物端标注了“从2017年8月开始 , 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将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 , 但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手机结算页面的截图显示 , 被申请人并没有在此购买流程环节就该公司对已激活的该款手机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情况进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 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如无确认 ,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 , 被告虽然在涉案手机的网页购物端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 , 但付款结算亦属于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 , 且该流程更为重要 , 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 , 该公司未在此关键流程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 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格式条款 , 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 , 故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销售 。原告认为其所购买的手机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成立 , 法院予以支持 。

文章插图
【线下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 消费者行为分析研究 国内消费者行为研究
- 河北停止一切线下教学到什么时候 河北停止一切线下教学实行净校管理
- 女人最经典的人生感悟 女人守店的人生感悟
- 十一假期打算去海南玩,海南有什么好玩的地方?七天能否结束海南之旅?
- 补单计划表能看出什么?淘宝补单七天计划怎么做?
- 七天网络阅卷平台 怎么用七天网络阅卷
- 抖音小店也是无理由退货吗?抖音退货规则是什么?
- 兴义风水九龙 兴义龙脉风水图
- 床垫网上买还是线下买好 为什么网上的床垫那么便宜
- 淘宝线下代购服务店怎么赚钱?怎么加盟?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