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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