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贺兰县第一份男性人身保护令?会带来什么社会影响?如何正确对待两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 二 )


案件事实:张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与其妻赵女士离婚 , 法官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 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后二人因共同财产的处置产生纠纷 , 张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赵女士 。赵女士得知后对张先生进行辱骂、殴打 , 并致其面部被抓伤 。
因赵女士在婚后多次对张先生实施暴力伤害行为 , 张先生向法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张先生的申请 , 并签发了该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
其实 , 在张先生与赵女士尚未离婚的情况下 , 赵女士多次对张先生进行辱骂殴打 , 并致其损伤的 , 则可能达到虐待罪的入罪标准 。因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型 , 换言之 , 如果张先生不主动向法院提起告诉 ,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插手干预(除非赵女士的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 比如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
但是从观念上来说 , 此类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 , 即使存在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嫌疑 , 但是能够通过民事手段解决问题的 , 绝大部分当事人是不愿意动用刑事手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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