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子英执行现场图片 法子英把人关铁笼


复杂的案情、残忍的犯罪手段、二人所作的供述发生多番变化等问题 , 都使该案备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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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 , 劳荣枝在法庭接受审判现场
△ “本案是否存在特殊的犯罪模式?”
△“法子英已被枪决 , 劳荣枝的供述是否死无对证?是否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劳荣枝、法子英和唯一幸存者刘某之间的供述或陈述存在矛盾 , 法庭该如何采信?”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就上述几个网友热议的话题 , 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西北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石忠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 。
劳荣枝案属于系列案件 , 犯罪模式具有典型性
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间 , 二人共谋并分工 , 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 , 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实施暴力 , 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4个城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和该案类似的犯罪模式 , 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 。
“本案属于系列案件 , 因此针对犯罪模式的分析 , 有助于认定犯罪动机、手段和行为规律 , 并且建立具体个案之间的关联 。”刘静坤认为 , 公诉机关总结的犯罪模式有助于整理案件事实 , 判断案件性质 , 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系列案件的证明 。不过 , 对于被告人劳荣枝被指控的具体个案 , 仍然要基于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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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在娱乐场所
在吴允锋看来 , 这类犯罪呈现出以下四点典型特征:第一 , 被害人是经过物色挑选的 , 因此既有随机性 , 又有一定的选择性 。第二 , 共犯之间存在分工协作性 , 一人通过诱骗的方式 , 配合其他共犯人进一步实施犯罪 。第三 ,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 , 在实施绑架、抢劫后依然杀人灭口 , 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危害巨大 。第四 , 犯罪行为的流动性 , 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 。
对此 , 孙本雄提醒道:“从未来被害预防的角度出发 , 大家在面对诱惑时请务必保持冷静 , 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 。”
即使法子英已被枪决 , 劳荣枝的供述也不意味着死无对证
在首次开庭庭审过程中 , 虽然劳荣枝对自己所涉抢劫、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未作过多辩解 , 但她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 , 称合谋不存在 。她多次声明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协助犯案 , 自己也是受害者 , 甚至劝阻过法子英不要犯罪 。
因此 , 部分网友提出疑问:
劳荣枝存在将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全部推卸给已被枪决的法子英的嫌疑 , 那么是否存在“死无对证”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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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被捕现场
“虽然法子英已于1999年12月18日被执行死刑 ,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带来影响 , 但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束手无策或死无对证 。”吴允锋说 , 该案除了言词证据外 , 据以定案的证据还包括了当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所收集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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