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5、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
1、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
2、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登记等基本义务 。
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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