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挡小车司机招聘 应聘小车司机的要求


员工私下换班期间遭遇车祸,
算工伤吗?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
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 。
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全责 。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 。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 。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 。
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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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注意加强自身防护,学法懂法守法,如遇到人身伤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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