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标准是 收入确认方式有几种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变更三种情形
1作为单独合同 (重点)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2.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针对单项履约义务:建一栋办公楼 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第二步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1.能够从商品本身获益
2合同层面可单独区分
(成套设备为一项履约义务,单独可区分易于获取得单独区分)


合同层面不可区分应该属于一项履约义务
1.进行整合(整体办公楼)
2.重大修改
3.高度关联
【收入的确认标准是 收入确认方式有几种】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先发货,后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未收的本利和)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收的本金)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未收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每年收款额)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收的本金*实际利率)
贷:财务费用


每年年末收款本利和-每年年末收款的利息=每年年末收款的本金
全年未收的本金-年末收款的本金=还有多少未收的本金 (这个数据为算下一年利息的数据)


先收款,后发货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
贷:合同负债(转移控制时的现销价格)


借:财务费用(收到本金*实际利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余额:收到的本金+收到的利息
交付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
合同变更属于第二类变更“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1.首先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 。2.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某一时段判断条件(3条满足其一)背原文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条件1: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条件2: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般采用投入法


委托代销商品分录:
收到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委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发票:
借:委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进项)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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