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 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2、保管合同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 , 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 , 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特殊保管合同 , 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3、有车辆保管合同吗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 , 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 。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
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予,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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