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 二 )


2、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 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
(五)特殊发布要求
1、商品主图必须展示该产品的商品标签、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能清晰看到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注册号/备案号、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
2、商品页面显著位置必须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或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3、商品页面必须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
4、商品页面必须展示“产品使用的对象,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相关内容 。
第三条【商品质量规范】
1、商家在淘特上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产品必须是合法产品, 有国家或地方食药监局发放的有效注册证 。 注册证可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 。
2、商家在淘特上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产品必须获得隐形眼镜品牌方或经销商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须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 。
3、商家在淘特上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产品必须是由隐形眼镜品牌方或产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 。 产品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应涵盖中国大陆地区, 责任险的年总赔付额度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 产品责任险已过有效期的隐形眼镜产品不允许销售 。 但商家不允许以“产品责任险”的名义对产品进行宣传 。
4、商家应在隐形眼镜商品页面标“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 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在购买隐形眼镜前, 建议您先去正规的眼镜销售实体店或眼科机构进行专业的验配检查, 确保您的使用安全和效果 。 ”提示语 。
5、商家应在隐形眼镜详情页面上公布隐形眼镜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机构、产品质量投诉流程和服务热线 。 进口的隐形眼镜必须在国内有售后服务机构 。
6、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 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 并在第三方(如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提供 。
7、商家应随货附发货单, 内容至少包括:品牌、产品名称、批号、有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
8、商家应确保隐形眼镜包装的完整性, 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 。
【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9、商家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 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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