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则所获报酬按约定比例与单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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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最近很火的“阅文委托创作合同”阅文在合同中主张的是“委托型职务作品”阅文的“委托”乍一看在法律层面没有问题,虽然是一般职务作品,但以“双方约定”的形式,约定著作权归属阅文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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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的“委托创作合同”有强要之嫌合同中约定“创作归你,著作权归我”,但“委托属免费,你先写,如果将来挣钱了,我再给你分点儿” 。
且这种合同在事实操作中属不可更改合同,作者要么接受,要么走人 。
合同讲究“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合同明显是“阅文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背景是“阅文强大的平台力量、资本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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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商场卖货”为例:(阅文是商场,作者是货主)
你想在我这卖货,可以,先把东西白送我;(货永远归我了)
我慢慢卖,至于怎么卖,你别过问;
卖掉了,挣了钱按我心情给你赏点儿;卖不掉,那就扔着;
如果我发现你把货又卖给了别人,那我要打官司,但钱得你掏,且你得全力配合我打官司;
至于我把你的货拿去干了别的,比如用来宣传、用来盗版样式用到别的品牌上面之类,你不得说话,因为这货根本不是你的 。
总之,就是“我有商场,我的势大”,“你要么接受,要么从我这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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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阅文合同”在法律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合同根本不是“以平等协商”为基础,而是很直白的“我大,我想要、且我就要这么干” 。
阅文的法务部门肯定不是不懂这些 。他们很懂,但他们就这么干了,且干得毫无愧色 。
这背后,是违法成本太低?是社会谴责的力度太小?还是别的?......
你只管用就好了,别对原单位有什么感情,都是虚假的,这世界就这样,最好去原单位竞争对手那里发挥你最大的潜能,员工对老板来说都是卫生巾用过就丢,别相信什么好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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