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治理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健康发展( 二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 , 但鉴于二审期间林某光等人亲友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 均酌情从轻处罚 。 其余维持原判 。
法官庭后表示 , 此类犯罪模式新颖 , 隐蔽性强 , 赌客参与赌博便利 , 危害性极大 , 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 。 法院透过犯罪行为表象 , 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牟利手段等分析 , 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 , 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
虚构项目大肆扩散
构成诈骗获刑罚金
□ 本报采访人员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石苛蔓
2019年3月 , 张某宝、卢某晶等人共谋 , 通过虚构海外资产解冻的“大业勋章”项目进行诈骗 , 号称出资29元可以成为“大业勋章”会员 , 未来可得5万元 , 并组织人员将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群对外扩散 。 同年8月 , 张某宝与张某娟等人共谋继续利用“大业勋章”项目实施诈骗 , 张某娟联系崔某龙、王某影提供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用于收款并取款 。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某宝、卢某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某龙、王某影明知张某宝、卢某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帮助取现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 , 以诈骗罪判处张某宝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40万元不等 , 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 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 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宝等人继续退赔 。 现判决已生效 。
法官庭后表示 , 本案系利用网络空间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 , 被骗人数短期内呈几何级增长的典型诈骗案例 。 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诈骗活动 , 以小付出、高回报为诱饵 , 通过微信群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 , 不断扩大被害人规模 。 由于单笔金额小 , 又以虚假的海外民资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 , 迷惑性极强 , 导致被害人根本没意识到被骗 。
入侵系统非法牟利
认罪认罚从轻量刑
□ 本报采访人员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郭文飞
2017年以来 , 秦某峰利用“养鸡场”“25000”等木马程序 , 非法控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及客户端计算机共计123台 , 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门罗币”盈利 。 2017年9月25日 , 秦某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已赔偿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800元并获得谅解 。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 , 被告人秦某峰违反国家规定 , 采用向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123台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鉴于被告人秦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 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 , 对其从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秦某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
法官庭后表示 , 本案系非法入侵并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牟利 , 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 。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虚拟货币 , 但虚拟货币的使用或取得 , 均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货币管理、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 。 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 , 非法远程控制他人多台计算机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盈利 , 属于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领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 , 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经济利益 , 破坏网络空间安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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