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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 , 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
【学生在学校摔了骨折该怎么处理 学生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有责任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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