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在该日期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国家一般默认收养关系成立 。在该日期后收养孩子的,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收养关系成立 。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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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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