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婆全款买房写的老公名字,婚后让我出装修钱,我是否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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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提问:2019年公公婆婆全款购置一套期房 , 我和老公2020年11月登记结婚 , 2021年1月初房子交付 , 2021年6月孩子出生 , 现在准备装修房子搬出去住 , 让我出钱装修 , 我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 , 我愿意全款装修 , 但是老公不同意 , 说是他爸妈买的房子不能加我名字 , 我该不该出装修钱?
试着来答一波吧 , 虽然我是男的 , 但我会尽量站在法律和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
首先 , 既然这套房子是夫妻二人结婚前的2019年公婆全款购买 , 不知道房产证上如何登记户主信息 , 即使有丈夫的姓名 , 也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 。
因此 , 除非婚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产权人信息一栏加上女方的姓名 , 否则该房产的权属与女方无关 。
其次 , 公婆让女方出钱装修 , 可以视为要约 , 即公婆以提供自己的房产“免费”给儿子媳妇居住的情况下 , 要求女方承担房屋装修费用 , 作为提供居住权的对价 。 女方作为此特殊“合同”相对人 , 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 , 可以承诺要约 , 也可以不承诺 , 视为该“合同”不成立 。
此时 , 女方提出“全款装修可以 , 但要在产证上加自己的名义” , 在合同法 , 此为新要约 。 “老公不同意 , 说是他爸妈买的房子不能加我名字” , 老公为新合同的第三人 , 其主张不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 此时需要公婆做出承诺 。
同意加名字 , 那么“合同”成立 , 女方也愿意出全款装修费 , 皆大欢喜 , 顺利入住 , 小康之家 。
不同意加名义 , 新“合同”不成立 , 女方完全有权不出装修费 , 但公婆也可以有权不提供自有房产给儿子媳妇居住 。
现在问题来了 , 在民事法律中 , 是讲究公平自愿合法原则的 。 因此在这个事情中 , 如果各方一定要追求公平合理的 , 这件事注定无法成立 。
最终的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 亲人反目……
所以老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 , 就是这个道理 , 没有绝对的公平 。
【婚前公婆全款买房写的老公名字,婚后让我出装修钱,我是否该出?】
女方问该不该出装修费?按照公婆方和女方的诉求 , 无论出还是不出 , 总有一方是吃亏的 。
如果最终都没有人让步 , 要解决此法 , 只有丈夫这个第三人站出来从中调停 。
作为一个男人 , 为了小家庭的长治久安 , 装修费自己出 , 跟公婆讲费用是女方出的 , 跟女方讲装修费是公婆出的 , 大家都有了面子 , 也觉得赚到便宜 。
如果这个男人是个窝囊废既不出钱 , 也不调停怎么办?
只能怪女的看走了眼 , 嫁了这样的男人 。 公婆要护短也是情有可缘 , 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儿子 。
原来大家都吃亏了 , 这是一道无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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