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三 )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 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 , 凭借该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一般包括销售或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高价或者低价、低于成本价销售、附加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和条件、独家或者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 。 企业在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 , 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辖区的规定 , 提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 , 有的司法辖区称之为并购控制 。 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 , 但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可能被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
不同司法辖区判断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的标准不同 。 有的司法辖区主要考察经营者控制权的持久变动 , 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或者共同控制即构成集中 , 同时依据营业额设定申报标准;有的司法辖区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有的司法辖区考察集中是否会或者可能会对本辖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 , 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鼓励申报的初步判断标准 。 此外 , 设立合营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在不同司法辖区的标准也存在差异 , 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
多数司法辖区要求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否则不得实施;有的司法辖区根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时点;有的司法辖区采取自愿申报制度;有的司法辖区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有的司法辖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调查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 。 对于采取强制事前申报的司法辖区 , 未依法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 通常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 比如罚款、暂停交易、恢复原状等;采取自愿申报或者事后申报的司法辖区 , 比如交易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恢复原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 。
第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调查权 。 一般来说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举报、投诉、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调查 。
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比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 。 部分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 , 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 , 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者与调查相关的必要场所进行现场搜查 。 在黎明突袭期间 , 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的调查人员进入 。 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范围内的一切物品 , 可以查阅、复制文件 , 根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关场所 , 询问员工等 。 此外 , 在有的司法辖区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边境管理部门合作 , 扣留和调查入境的被调查企业员工 。
第十三条 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
各司法辖区对于配合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以及证据保存均有相关规定 , 一般要求相关方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信息 , 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开展其他阻挠调查和诉讼程序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 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有的司法辖区规定 , 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情形可面临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 , 还可以要求每日缴纳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5%的滞纳金;如果最终判定存在违法行为 , 则拒绝合作可能成为加重罚款的因素 。 有的司法辖区规定 , 拒绝配合调查可能被判藐视法庭或者妨碍司法公正 , 并处以罚金 ,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刑事责任 , 比如通过向调查人员提供重大不实陈述的方式故意阻碍调查等情形 。 通常情况下 , 企业对反垄断调查的配合程度是执法机构作出处罚以及宽大处理决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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