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检察院让去签字 案子要移交检察院


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 是合法的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间检察院让去签字 案子要移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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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 , 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 , 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 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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