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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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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