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见,学生路过时被某公司的牌子砸死,应该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牌子未安装好砸伤人的,则由其安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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