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违背了生效要件,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所以也存在生效的特殊情形,取决于被借用的人是否知情 。
我国《民法在总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款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认”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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