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账本丢失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 ,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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