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董永文 李小红
7月28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蓬江法院棠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市政工程施工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天降暴雨月饼被浸,原告认为是市政施工不当所致
2020年7月,蓬江某局因需要完成一项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农村改造项目),将相关工程发包给某国企公司 。该公司负责对某村部分区域进行污水管网施工 。2020年9月1日,施工人员在某食品公司所承租厂房门口的路段进行开挖施工,施工过程中将下水道井盖掀起放置路边 。当天下午天降暴雨,雨水灌进食品公司承租的厂房,两个小时左右雨水才慢慢退去,导致食品公司放置于厂房的部分月饼存货及包装礼盒被浸 。食品公司经自行清点损失35万元,因索赔不成遂以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食品公司在起诉时对货物损失申请了司法鉴定 。
导致货物被浸的因果关系引发极大争议
【厂房位置与风水 厂房门口地势低风水】原告食品公司主张,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下水道井盖掀起放置路边,导致大量垃圾被冲进下水道造成堵塞,无法排水导致雨水灌入厂房导致货物被浸 。
被告某局则辩称水浸原因是由于特大暴雨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和原有的排水设施不足导致地面排水不足造成,与工程施工无关 。同时还认为,事发厂房为未经登记的非法加工点,食品公司享有利益不合法,涉案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其不是施工单位不属于侵权人 。被告施工公司认为案发当日下特大暴雨属不可抗力,水浸与工程施工无关 。
法官认真厘清法律关系,耐心促成调解
虽然原告在起诉时申请了损失的鉴定,法官认为事故的发生至起诉时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受损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各方对因果关系意见分歧较大,损失的鉴定可待确定因果关系后再进行较为妥当 。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其审理要点为主体资格、损失的认定、侵害事实、侵害事实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只有厘清侵害事实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和认定损失数额,才能正确的划分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
案件如期在棠下法庭开庭,双方分别对损失因果关系发表意见 。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了解到双方具有调解意向,及时对案件调解提出了专业意见 。承办法官指出,双方在协调过程中应当结合本案中关于特大暴雨不可抗力因素、厂房地势较低以及近年是否发生过水浸(内涝)、食品公司在水浸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作为而对损失造成不必要扩大损失、施工方在施工中掀起井盖是否造成水浸因素之一,损失鉴定是否必要并能够进行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考虑 。承办法官的指导意见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思路,让双方能够理性作出让步,最终促成当事人成功调解 。
“该涉案工程为村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是民心工程,对改善当地村容村貌有很大帮助 。当日暴雨对该地段的其他房屋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示范效应,对工程的施工和开展不利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不仅免除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且当事人纠纷得以化解,实在令人感到欣慰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 。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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