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 , 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
但是 , 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 , 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 , 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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