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
一、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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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的概念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理解】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二、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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