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强制执行申请条件如下: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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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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