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有下列规定:
1.《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2.《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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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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