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的 。
2.开放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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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 。
4.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
5.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交付使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 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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