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披露阿里市场份额超过50%


4月10日消息,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提出七个方面的数据和事实依据,分别是:
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

官方披露阿里市场份额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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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原文摘录: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 。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 。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7408、6008、6375、5925、5350,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 。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 。
(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 。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 。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 。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 。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 。
(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 。2015—2019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24.1%;市值从2015年12月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的4.12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 。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 。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 。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 。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 。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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