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其为承揽合同,管辖权是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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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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