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 。
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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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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