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 , 自行为开始起发生 , 该行为之意思 , 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 。即无效民事行为 , 无需任何人主张 , 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 , 即无效 。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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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 , 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 , 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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